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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司改國是會議。(資料照/記者翁嫆琄攝)
記者翁嫆琄/台北報導
因女作家林奕含的誘姦事件,再度引發國內對「通姦除罪化」的討論。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18日決議通過「通姦除罪化」,廢止刑法第239條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若因故無法廢止,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規定,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。
根據現行法規,配偶只能對配偶撤告,不能對第三者撤告,因此今天的司改國是會議中,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提及,現實情況中,受性侵害的告訴人提告之後,因證據不足所以讓被告的強姦罪判無罪判決確定小腹變大的原因,但性侵受害者卻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,有罪判決確定,這反而讓性侵被害人擔心不敢提告。
▲林奕含事件引發通姦除罪化的討論。(圖/合成照/翻攝林奕含臉書)
根據分組決議,希望能優先完全廢除《刑法》239條規定的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亦同。」,若無法立刻廢止,則先廢止其但書,就是修正目前配偶提告通姦罪時,可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的狀況。
決議指出,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,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;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,為「告訴不可分」原則之例外規定,依此規定,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,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,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,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,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。
同時,決議認為,曾有實際案例,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,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,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,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,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,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。
詳細決議文字:
1.廢止刑法第239條,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,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,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。
理由:
(1)刑法通姦罪之存在,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、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,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;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,於民法親屬篇內,就夫妻財產制、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、子女之監護,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,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,是以,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,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。
(2)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,為「告訴不可分」原則之例外規定,依此規定,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,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,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,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,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。
(3)何況曾有實際案例,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,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,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,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,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,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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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曾男最後一個回Line訊息,竟慘遭主管降職。(示意圖/記者莊友直攝)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新北市中和一名曾姓男子在藥妝店擔任藥師兼副店長長達12年的時間,去年2月5日卻因為最晚讀林姓主管的Line訊息,先是被私訊「你真的惹毛我,身為副店長,又是最後一個讀,我淦」,接著在群組中還被點名降職,最後甚至被迫解雇,讓他一氣之下提告求償73萬元。
據《中國時報》報導,曾姓男子去年2月5日凌晨12點18分收到主管訊息,「你真的惹毛我,身為副店長,又是最後一個讀,我淦」,沒多久之後又收到訊息寫著「2/16回總部找我」,並在當日凌晨2點多又遭主管在群組點名,「自2月5日起,曾某由副店長降職為店員。」
曾姓男子曾向公司解釋,當天正值夜班,在人手不足的情況下,沒有辦法即時回訊息,沒想到解釋未被採納,事發不到2個月就被以「不適任」為由解雇,還遭要求在2個月內離職才能領資遣費;事後,向勞保局調查期間,發現了公司有高薪低報、短繳勞工退休金等情況,便並依資遣費、失業給付等求償73萬元。
對此,林姓主管表示,曾男從2015年開始就有工作倦怠的情況,多次警告都不見改善,所以才會做出調整職位的動作,期間也有告知對方,如果不想做可以提早說,所以曾男便表明想離職。
新北地院表示,依據Line內容、證人說詞,認為曾男並非自願離職,加上該公司確實有高薪低報的情況,判賠65萬元資遣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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